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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0 中宣部中央编办文化部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地方电影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2 19:10:58
中宣部中央编办文化部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地方电影管理体制的通知

(2008年11月20日中宣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化厅(局)、广电局:

为深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加快我国电影业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9号),现就进一步理顺地方电影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实行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统一归口管理,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立完善责权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电影管理体制,为推动电影的大发展大繁荣、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三定”规定,由国家广电总局全面负责指导全国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管理工作,将文化部承担的指导地方电影发行、放映的工作职责,统一归口划人广电总局。

1.将地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市场准人、农村和社区等电影公共服务、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指导基层电影队伍建设、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等职责,统一归口划人地方各级负责广电工作的部门。

2.将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电影发行放映的市场监管职责统一归口划人省级负责广电工作的部门。

3.将地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各国有电影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国有控股的电影公司、院线公司及影院,少数民族语译制中心,教育培训单位等)成建制统一划转到地方各级负责广电工作的部门。

4.将地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与电影工作相关的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设备等统一划转到地方各级负责广电工作的部门。

三、组织安排

1.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在各省(区、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调整划转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筹协调,确保调整划转工作顺利进行。各省(区、市)党委宣传部、编办要加强指导,文化厅(局)、广电局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真正把调整划转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2.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按照顾全大局、平衡过渡、促进发展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所属各有关部门、各电影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队伍思想稳定。调整划转过程中,国有电影企事业单位性质保持不变、原有优惠扶持政策保持不变。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到理顺体制工作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3.严肃组织纪律。电影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严禁突击转移国有资产资金、突击花钱、突击提拔调动干部。有关部门要做好编制核查、劳动人事、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查、社会保障和监察审计等工作,确保人、财、物顺利划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电影管理体制调整和相关划转工作,自文件下达之日起,力争3个月内完成。各省(区、市)的工作方案、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宣部、中央编办、文化部和国家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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